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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訴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鈕淮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號、毒偵字第21號),經本院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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