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 公訴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鈕淮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號、毒偵字第21號),經本院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