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哲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102 年2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2 月9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102 年2 月9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1 年2 月9 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