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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名曜謝昀芳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淑嬪
被告
許清波
被告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郭燕玲
被告
曾漢長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告
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何淑嬪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偉祥律師
被告
練鐵曈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鄭宏偉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息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告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鄭淑吟
被告
李水木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何淑嬪、許清波、長霖營造有限公司、曾漢長、練鐵曈、鄭宏偉、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林息同、旭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木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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