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福康曾淑婷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榮燦
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榮燦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榮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准自民國102 年3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其後,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遂於102 年4 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亦因之移審本院;而本院受命法官核閱卷證暨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本罪法定本刑之重,客觀上亦無從排除被告等因畏罪而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因認被告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對被告等執行羈押。嗣被告上開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6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有上開起訴書、本院102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及102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書各1 份存卷可憑。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所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爰自102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