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證銓
具 保 人 朱傳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傳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傳俊因受刑人黃證銓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383號判決判處拘役70日確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矯正資料查詢結果(含受刑人與具保人)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