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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3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文彬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訴程式自係於法不合,並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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