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81號、第2495號、第2533號、第2593號、第2594號、第3019號、第30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5年3月10日送達於被告陳文宗之戶籍址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收受,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105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5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於被告上開戶籍址,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上訴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