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建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易字第23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易字第23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