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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賴廷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廷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廷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後,由被告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4044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然經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 號2 樓」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05 年7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檢察官乃於105 年7 月28日簽發拘票指揮司法警察至「新北市○○區○○街0 號2 樓」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有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資料、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2 紙、送達證書1 份、拘票及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2131號全案案卷核閱無訛,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按,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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