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上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75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75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