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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上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75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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