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郁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郁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郁芸明知國內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且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目的,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可能係為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方需以他人金融帳戶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在統一便利商店碇內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二信)暖暖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基隆二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透過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倩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吳倩琳」之指示變更金融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吳倩琳」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吳倩琳」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3 月18日晚間7 時許,撥打電話自稱係蝦皮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與蔡坤男聯繫,佯稱因蔡坤男先前於蝦皮購物網站購物之交易款項誤設為自動扣款24期,需要取消交易云云,再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蔡坤男聯繫,自稱係銀行行員,佯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致蔡坤男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 時19分許,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17,324元至林郁芸前揭基隆二信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款項後,復向蔡坤男佯稱其匯款之手續有誤,乃於同日晚間8 時27分許,以不詳之人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985 元予蔡坤男,指示蔡坤男改將款項匯至林郁芸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蔡坤男依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32分許匯款8,015 元至林郁芸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全數款項即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蔡坤男匯款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本件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未記載被告有何為掩飾、隱匿、收受、持有或使用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洗錢行為。雖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起訴法條及罪名增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見本院卷第29頁),惟此部分事實未經起訴,且與起訴之有罪部分(即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理由欄第貳、二、㈣項所述),即不屬本件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林郁芸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 項、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將其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送予「吳倩琳」,並依「吳倩琳」之指示變更金融卡密碼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於107 年3 月間,在FACEBOOK網站上看到徵才訊息,就用LINE跟「吳倩琳」聯繫,「吳倩琳」稱工作內容是出租伊金融帳戶的存摺及金融卡,確認伊的存摺及金融卡可以用之後,就會寄還給伊,出租1 個帳戶每月可領得30,000元,原本伊看到職缺訊息的時候覺得有點怪怪的,但後來伊看到「吳倩琳」LINE的主頁有很多便利商店郵寄回執聯及不同戶名銀行存摺的照片,就有點相信是真的工作職缺,沒有想那麼多就將存摺及金融卡寄出,後來伊發現「吳倩琳」將伊封鎖,無法聯繫「吳倩琳」,始察覺有異云云。惟查:
㈠前揭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辦使用,且其於107年3 月14日,在統一便利商店碇內門市,透過交貨便方式將其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送予「吳倩琳」,並依「吳倩琳」之指示變更金融卡密碼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2 頁至第4 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98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至第7 頁,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並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93頁);而被害人蔡坤男於上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前述手法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前揭匯款時間,依指示將上開款項匯至被告前揭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害人蔡坤男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警卷第9 頁正反面);且有上開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資金往來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份、被害人所出具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2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8頁),堪認上開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確經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之工具無訛。
㈡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金融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衡諸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22歲,教育程度為二、三專畢業(見警卷第5 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且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之前有擔任業務行政助理,是全職工作,月收入為30,000元,學生時期也有當過工讀生,是便利商店的計時店員,月薪為14,8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徵其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屬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理應知悉前揭任意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風險,竟率爾輕信「吳倩琳」所言,提供其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而須承擔上開帳戶遭人不法利用之風險,顯與常情相悖,實難採信。
㈢被告固辯稱其直至「吳倩琳」將其LINE帳號封鎖,始察覺有異云云,並提出其與「吳倩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佐(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93頁;內容詳如附表)。然依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交付帳戶前,「吳倩琳」僅告知被告其為「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之國內招募作業組工作人員,需帳戶供存取會員投注結算匯兌之用,提供1 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可月領30,000元,薪水得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領取,應於寄出存摺及金融卡前變更金融卡之密碼,並提供收件人資訊予被告,並未提供「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之具體資訊,被告亦未於寄出存摺及金融卡前向「吳倩琳」確認「畢諾克線上投注站」是否確實存在,亦未向「吳倩琳」確認該公司經營事業之合法性(見附表編號㈠至㈢)。嗣被告於107 年3 月14日寄出存摺及金融卡後,於107 年3 月16日凌晨5 時17分許寄達「吳倩琳」指定之門市(見本院卷第75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而被告於前揭存摺及金融卡寄出後至寄達前,曾以「畢諾克是什麼呢?」、「為啥需要這麼多的存摺@@?」等語詢問「吳倩琳」,惟「吳倩琳」僅先後空言泛稱「線上運彩博弈https ://www .pinnacle .com/zh-tw/mobile」、「以前是統一用公司帳戶 出入帳太大 所以現在公司調整了一個會員只對一個賬戶 一個賬戶不能出入太多資金 所以才有找提供賬戶跟我們公司配合的 滿額了也就不需要了」等語,並未提出公司係合法經營之相關證明(見附表編號㈣)。且被告於「吳倩琳」為前揭說明後,復以「我看網路上有很多是說畢諾克詐騙 有什麼可以證明確實是您們公司對外徵求帳戶嗎?」、「你們說 等你們拿到存簿確定可以用的話就會把存簿寄回來給我 那存簿回來 不怕我們拿存簿去把錢提出來?」、「你們有營業據點或公司據點嗎?」、「畢諾克為啥是在台灣彩卷上班阿@@?」、「那位啥寄東西的地點是苗栗阿?」、「你這麼晚還在回訊息?我之前下班就不想看手機了」等語質疑「吳倩琳」,就此,「吳倩琳」僅覆以「安 你不相信的話 公司這邊可以寄還給你喔 而且也沒必要騙你的空賬戶 你說對吧」、「配合3 天後存簿會先寄還你也會寄份合約書給你 合約書上很清楚 雙方都有保證」、「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我就是在台灣運動彩卷上班ㄚ」、「我們公司是做總代 全台每天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職的 如果都要面交那我們豈不是要全台跑 就算你們親自送過來我們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對吧 都是用寄的 哪裡有職缺名額就安排寄去哪裡」、「這麼晚了我要休息了 你也早點休息喔」等語(見附表編號㈣至㈤),仍未提出具體資料擔保其所述為真。由前述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在「吳倩琳」將其LINE帳號封鎖前,即已對交付帳戶之合法性產生質疑,且被告與「吳倩琳」素不相識,實無信賴基礎可言,豈可能僅依「吳倩琳」之口頭保證,即確信「吳倩琳」所屬公司係合法經營?由此益徵被告提供帳戶之際,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惟為賺取報酬,仍抱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故其辯稱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云云,顯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俱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亦該當洗錢行為云云,然查:
1.本件起訴書僅記載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並未記載被告有何為掩飾、隱匿、收受、持有或使用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洗錢行為,故檢察官主張之洗錢部分既未經起訴,且與有罪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並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即與有罪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第2 項所述),即不屬本件審理範圍,本院就檢察官此部分之主張僅於理由中說明即足,先予敘明。
2.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 條第2 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考量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而就被告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之目的,尚無證據證明係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且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移轉、變更、收受、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之情事;況本件係被告以外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乃要求被害人將金錢直接匯入被告提供之帳戶,此係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而非正犯或被告於詐得財物後所另為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故被告本件所為,並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犯上開罪名,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處罰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惟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使被害人難以追索損失,所造成之危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又其於犯後並未坦承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警卷第5 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業工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2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並審酌其提供帳戶之數量、本案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至其提供之帳戶而受之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案基隆二信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業已將之交付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況上開帳戶因本案而遭列為警示帳戶乙節,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應不至於再為犯罪所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固提供其帳戶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藉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㈠107 年3 月6 日(本院卷第35頁) │ ├──────────────────────────┤ │林郁芸:想問三天賺1 萬 │ │吳倩琳:哈囉 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一國內招募作│ │ 業組 │ │ 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 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 │ 多 │ │ 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 存取金額比較大 存取的│ │ 帳戶不夠用 │ │ 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 │ 租約金額如下 │ │ 一個帳戶 期領10000 月領30000 │ │ 兩個帳戶 期領20000 月領60000 │ │ 同個戶名的賬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合7 個賬戶 也│ │ 就是月領210000 │ │ 一期10天 一個月3 期 一個月以30天計算 │ │ 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 │ ├──────────────────────────┤ │㈡107 年3 月13日(本院卷第35頁) │ ├──────────────────────────┤ │林郁芸:所以說 是要我的帳戶嘛? │ ├──────────────────────────┤ │㈢107 年3 月14日(本院卷第37頁至第59頁) │ ├──────────────────────────┤ │吳倩琳:我簡單的說 │ │ 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配合 不用你帳│ │ 戶有錢,拉客,簽賭之類 │ │ 薪水固定,也不用你提供印章 │ │ 公司收到你賬戶確定能夠正常使用後第2 天薪水就│ │ 會先給你 │ │ │ │ 配合三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 │ │ 你每個月去銀行刷一次存簿 PO給我就可以了 │ │ 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 │ │林郁芸:了解 │ │ 那我是明天寄2 個帳戶給你 後天就可以領6 萬 │ │ 這樣嗎? │ │吳倩琳:公司收到你賬戶確定能夠正常使用後第2 天薪水就│ │ 會先給你 │ │林郁芸:那確認要多久呢? │ │吳倩琳:1-3天 │ │林郁芸:可以盡快嘛@@?因為我目前急缺 │ │吳倩琳:可以的 │ │林郁芸:請問寄到哪呢? │ │吳倩琳:明天我會聯繫你的 │ │林郁芸:@@ │ │ 請問幾點呢? │ │吳倩琳:嗯 你現在方便嗎? │ │林郁芸:可以 │ │吳倩琳:安 你有幾個賬戶要配合的呢? │ │林郁芸:應該可以3 個 │ │吳倩琳:嗯 好的 │ │ 麻煩你把要配合的賬戶拍傳給我 這邊幫你安排名│ │ 額 │ │林郁芸:好的 請等等 │ │吳倩琳:嗯 好的 │ │(林郁芸傳送中國信託、基隆二信、玉山銀行之存摺及提 │ │款卡照片共3 張予吳倩琳,見本院卷第43頁) │ │吳倩琳:嗯 好的 │ │ 配合三個賬戶一期薪水是30000 一個月領90000 │ │ 薪水是匯到你指定的賬戶 還是現金寄給你呢? │ │ 你看怎麼比較方便呢? │ │林郁芸:匯款 │ │吳倩琳:嗯 好的 │ │ 麻煩你把領薪水的賬戶拍傳給我 這邊要存檔喔 │ │(林郁芸傳送凱基銀行基隆分行帳戶資訊照片1 張予吳倩琳│ │,見本院卷第45頁) │ │吳倩琳:嗯 好的 │ │ 麻煩你把身份證拍傳給我 公司財務派發薪水的時│ │ 候需要核對喔 │ │(林郁芸傳送身分證正面照片1 張予吳倩琳,見本院卷第47│ │頁) │ │吳倩琳:嗯 好的 │ │ 安 你現在方便去寄嗎? │ │ 我安排缺名額的地址給你喔 │ │林郁芸:可以 │ │吳倩琳:稍等一下 我馬上安排好 │ │林郁芸:好的 │ │ @@ │ │吳倩琳:稍等一下 │ │林郁芸:@@ │ │ 還要多久呢? │ │吳倩琳:安 抱歉 讓你久等了 │ │ 地址安排好了 │ │林郁芸:好的 │ │吳倩琳:寄7-11交貨便 │ │ 配合的賬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之前 │ │ 提款卡密碼修改成116688(方便公司統一管理) │ │ 隨便一台ATM就可以改密碼了 │ │ 為了避免發生誤會 請查詢賬戶餘額 │ │ 卡片比較脆弱 用衣服或者紙之類的 │ │ 先把配合銀行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 │ │ 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跟店員講你要寄交貨便店到│ │ 店 │ │ 門市店名:新華 │ │ 地址:苗栗縣○○市○○路000 號及民生街2 號 │ │ 收件人:許家緯 收件電話:0000000000 │ │ 安 了解嗎? │ │林郁芸:好的喔 │ │ 我希望可以盡快拿到錢可以嘛? │ │ 因為我有急需 │ │吳倩琳:嗯 好的 │ │ 我會盡快幫你安排薪水的 │ │ 麻煩寄好了 櫃檯會給你張單子 你把單子拍傳給│ │ 我!(要看的清楚單號) │ │林郁芸:好的 │ │吳倩琳:寄好以後單子拍給我就OK了 │ │林郁芸:好的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林郁芸傳送交貨便寄件代收款繳費證明予吳倩琳,見本院│ │卷第55頁) │ │林郁芸:好了 │ │吳倩琳:嗯 好的 │ │ 卡片跟存簿都有寄嗎? │ │林郁芸:都寄了 │ │吳倩琳:密碼都改了嗎? │ │林郁芸:密碼也有改 │ │吳倩琳:寄件人名字和寄件人電話是多少呢? │ │ 也就是你的名字和電話 │ │林郁芸:林郁芸 │ │ 0000000000 │ │吳倩琳:嗯 好的 │ │ 公司這邊收到了會告知你的 │ │林郁芸:要多久呢 │ │ ? │ │吳倩琳:後天會到喔 │ │林郁芸:s84vup jgo3kg6ak7g6.c4 │ │ 那薪水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呢? │ │吳倩琳:公司這邊收到了 確認好你的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 │ 的 薪水會先派發給你的 │ │林郁芸:好的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林郁芸:請問這個可以做多久? │ │吳倩琳:配合一次是三個月 │ │ 三個月以後卡片寄還給你 休息一個月可以繼續配│ │ 合 │ ├──────────────────────────┤ │㈣107 年3 月15日(本院卷第59頁至第69頁) │ ├──────────────────────────┤ │林郁芸:所以公司確定可以用的話 是會先寄存簿回來給我│ │ 3 個月後 才會把卡片寄回來嗎? │ │吳倩琳:嗯 是的 │ │林郁芸:那我現在寄3 個存摺 │ │ 3 個月後 你們寄回來 那我可以在換別家銀行的│ │ 存摺寄嗎? │ │吳倩琳:可以的 │ │林郁芸:畢諾克是什麼呢? │ │吳倩琳:線上運彩博弈 │ │ https://www.pinnacle.com/zh-tw/mobile │ │林郁芸:為啥需要這麼多的存摺@@? │ │吳倩琳:以前是統一用公司帳戶 出入帳太大 │ │ 所以現在公司調整了一個會員只對一個賬戶 │ │ 一個賬戶不能出入太多資金 │ │ 所以才有找提供賬戶跟我們公司配合的 │ │ 滿額了也就不需要了 │ │林郁芸:喔喔 了解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林郁芸:請問您們有可以證明你們是借帳戶的證據嗎@@? │ │吳倩琳:我動態有 你可以增加去看喔 │ │林郁芸:我看網路上有很多是說畢諾克詐騙 │ │ 有什麼可以證明確實是您們公司對外徵求帳戶嗎?│ │吳倩琳:安 你不相信的話 公司這邊可以寄還給你喔 │ │ 而且也沒必要騙你的空賬戶 │ │ 你說對吧 │ │林郁芸:當初我也是看你們主頁才信的 │ │ 也因為我現在家裡是真的有困難才選擇這個兼職的│ │ 不過做這個不需要簽約嗎? │ │ 你們說 等你們拿到存簿確定可以用的話 就會把│ │ 存簿寄回來給我 那存簿回來 不怕我們拿存簿去│ │ 把錢提出來? │ │吳倩琳:配合3 天後存簿會先寄還你也會寄份合約書給你 │ │ 合約書上很清楚 雙方都有保證 │ │ 你現在會有擔心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剛開始跟公司│ │ 配合的時候也跟你一樣 │ │ 等收到薪水配合時間長,配合熟悉以後就不會了的│ │ 我自己本人也有在跟公司配合 包括我的家人也有│ │ 都已經配合一年多了 │ │林郁芸:那你可以先拍合約書給我看嗎? │ │ 你們有營業據點或公司據點嗎? │ │吳倩琳:我明天去公司的時候拍給你OK嗎? │ │林郁芸:好的 │ │ 那你們公司有營業據點嗎?還是公司地址? │ │吳倩琳: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地 址: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 統一│ │ 編號:00000000 │ │林郁芸:這個不是台灣運動彩卷的嗎? │ │ 你們不是畢諾克嗎? │ │吳倩琳:我就是在台灣運動彩卷上班ㄚ │ │林郁芸:畢諾克為啥是在台灣彩卷上班阿@@? │ │吳倩琳:對ㄚ │ │林郁芸:那位啥寄東西的地點是苗栗阿? │ │吳倩琳:我們公司是做總代 全台每天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 │ 職的 如果都要面交那我們豈不是要全台跑 就算│ │ 你們親自送過來我們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對吧 都是│ │ 用寄的 哪裡有職缺名額就安排寄去哪裡 │ │林郁芸:我東西昨天寄了 那明天應該就會收到 那我明天│ │ 可以先拿到薪水嗎 │ │ ? │ │吳倩琳:收到以後確認好你的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薪水│ │ 會先派發給你的 │ ├──────────────────────────┤ │㈤107 年3 月16日(本院卷第69頁至第77頁) │ ├──────────────────────────┤ │林郁芸:需要多久呢? │ │吳倩琳:1-3天 │ │林郁芸:我是真的很急需用錢 可以快一點嗎? │ │吳倩琳:我盡快幫你先安排 OK │ │林郁芸:你們這工作的上班時間是幾點到幾點呀?@@ │ │吳倩琳:上班九點到晚上九點 │ │林郁芸:那你這麼晚還在回訊息? │ │吳倩琳:手機回復的ㄚ │ │林郁芸:我之前下班就不想看手機了 │ │吳倩琳:這麼晚了 我要休息了 你也早點休息喔 │ │林郁芸:晚安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林郁芸:請問有收到嗎? │ │ @@ │ │(吳倩琳傳送交貨便查詢圖片予林郁芸,見本院卷第73頁)│ │吳倩琳:還沒有到ㄚ │ │林郁芸:喔喔 好 │ │ 有了嗎? │ │吳倩琳:收到了 我會告知你的 OK │ │林郁芸:什麼時候可以確認? │ │ 今天可以嘛? │ │ ?? │ │吳倩琳:公司這邊還沒有收到 │ │ 收到以後確認好了我會告知你的 │ │林郁芸:那什麼時候可以知道? │ │吳倩琳:今天晚上吧 │ │林郁芸:那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到錢呢? │ │ 對不起 一直問 因為我真的急需 │ │ @"@ │ │吳倩琳:公司確認好了 會先把薪水派發給你的 │ │林郁芸:晚上約幾點可以好呢? │ │(吳倩琳傳送交貨便查詢圖片予林郁芸,見本院卷第75頁)│ │吳倩琳:安 你的件還沒有去取喔 │ │ 收到了 確認好你的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薪水│ │ 會先派發給你的 │ │林郁芸:還沒有好嘛? │ │吳倩琳:還沒有收到 │ │林郁芸:明天早上可以好嗎? │ │吳倩琳:好了 我會告知你的 │ │ 不要那麼急 │ │ 不想配合的話 我這邊可以寄還給你的 │ │林郁芸:是我真的很有急需 │ │吳倩琳:我了解 │ ├──────────────────────────┤ │㈥107 年3 月17日(本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 │ ├──────────────────────────┤ │林郁芸:我這邊看 你們已經有收到了@@ │ │吳倩琳:嗯 是的 │ │ 公司這邊確認好你的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薪水│ │ 會先派發給你的 │ │林郁芸:那還要等多久呢? │ │吳倩琳:配合的人比較多 可能要明天才有工作人員去確認│ │ 賬戶喔 │ │林郁芸:明天星期日 │ │吳倩琳:嗯 │ │林郁芸:那錢我可以在明天領到嗎? │ │吳倩琳:明天公司才有安排工作人員去確認你的賬戶 │ │ 確認好了會先把薪水派發給你的 │ │林郁芸:那明天是什麼時候可以確定呢? │ │吳倩琳:應該要晚上吧 │ │林郁芸:不能早上就好嗎@@? │ │吳倩琳:工作人員要晚上才上班 │ │林郁芸:你們不是去銀行查本子 看本子能不能用喔? │ │吳倩琳:這些是工作人員的事情 我不了解 │ │林郁芸:我是真的很需要很需要錢救急 不能趕緊些嗎@~@ │ │ ? │ │ @@ │ │吳倩琳:我盡量 │ │林郁芸:非常感謝您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 │㈦107 年3 月18日(本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 │ ├──────────────────────────┤ │林郁芸:@@ │ │ 請問晚上幾點可以知道呢? │ │吳倩琳:晚上九點 他們上班了 我問一下 │ │林郁芸:所以我九點之後才能知道嗎@@? │ │吳倩琳:嗯 │ │林郁芸:請問有消息嗎? │ │吳倩琳:配合的人比較多 要明天才有確認喔 │ │ 最遲後天會派發薪水 │ │林郁芸:明天是銀行給我最後一天的寬限期了... │ │ 不能快一點嗎? │ │吳倩琳:抱歉喔 公司配合的人太多了 │ │ 需要一些時間 │ │林郁芸:可以明天就給薪水嗎? │ │吳倩琳:我盡量安排好 │ │林郁芸:是明天晚上,才能確認嗎? │ │吳倩琳:嗯 是的 │ │林郁芸:我等不到這麼久呀 │ │ 不能先給我薪水嗎’? │ │吳倩琳:要公司這邊確認好了以後薪水才有派發喔 │ │林郁芸:可是我真的急需 │ │ 明天就必須要錢了 │ │吳倩琳:我盡快安排好 OK │ ├──────────────────────────┤ │㈧107 年3 月19日(本院卷第85頁至第91頁) │ ├──────────────────────────┤ │林郁芸:今天可以確認好嗎? │ │吳倩琳:等工作人員上班了 我會讓他們先確認你的賬戶 │ │ OK │ │林郁芸:有好了嗎@"@? │ │ ? │ │ @"@在嗎? │ │ ? │ │吳倩琳:在的 │ │ 公司這邊確認好了 │ │ 明天給你派發薪水喔 │ │林郁芸:好的 │ │ 幾點呢? │ │吳倩琳:明天晚上九點 │ │林郁芸:...可以早上嗎? │ │吳倩琳:財務要晚上才有上班喔 │ │林郁芸:那可以今天嗎? │ │吳倩琳:抱歉喔 要明天 │ │林郁芸:不能趕緊嗎? │ │吳倩琳:抱歉喔 │ │林郁芸:那我是明天晚上九點 可以收到薪水嗎? │ │吳倩琳:嗯 │ │林郁芸:好吧 │ │吳倩琳:(傳送貼圖) │ │林郁芸:那拜託 明天晚上我真的需要領到薪水 │ │ 銀行在追殺我T^T │ │吳倩琳:嗯 好的 │ │林郁芸:謝謝 │ ├──────────────────────────┤ │㈨107 年3 月20日(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 │ ├──────────────────────────┤ │林郁芸:什麼時候可以看到薪水入帳呢? │ │ @"@ │ │ ? │ │ 哈嘍?? │ │ @"@? │ │ 額...在嗎? │ │ 哈囉??? │ │ (撥打電話未接通) │ │ 。。。。 │ │ 這是詐騙了嗎? │ │ (撥打電話未接通) │ ├──────────────────────────┤ │㈩107 年3 月21日(本院卷第93頁) │ ├──────────────────────────┤ │林郁芸:我已經被逼到走投無路了 │ │ 為什麼還要騙呢 │ │ 嫌人不夠慘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