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一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6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8年1 月3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6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8年1 月3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