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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一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6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8年1 月3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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