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5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偉致

上列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偉致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致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6 年度少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確定,並自107 年5 月30日開始執行;然受刑人規避執行,自108 年6 月9 日起即未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經訪視、告誡未果,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項、第4 項規定,且於緩刑期間另涉二件妨害性自主案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違反上開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此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4 款及第74條之3第1 項等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6 年度少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5 月28日確定,並自107 年5 月30日開始執行(見108 年度執聲字第650 號卷【下稱執行卷】第7 頁、第9 至14頁、第27頁至同頁反面)。又受刑人因另案接受感化教育,於108年1 月18日停止感化教育出所後(見執行卷第28頁),自108 年6 月9 日起即多次未依指定時間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經告誡未果,少年保護官於108 年7 月22日前往受刑人住所訪視,據受刑人之父表示,受刑人已離家多日,不知去向,並在通訊軟體中封鎖受刑人之父(見執行卷第6 頁、第21頁、第22頁);嗣本院於108 年8 月16日協尋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僅於108 年8 月19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之後即未遵期報到,亦未按址居住(見本院108 年10月7 日電話紀錄表),顯見受刑人已無接受家長管教之意,且無視少年保護官之命令,其違反命令之情節核屬重大,自有執行刑罰以促其改過向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述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5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