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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志祥簡志龍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被移送人
藍淑呅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 年度基秩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藍淑呅於民國108 年5月28日起至108 年8 月7 日止,在基隆市○○區○○○街0巷00號14樓,於社群網站FACEBOOK平台上之「神力女超人挺藍粉絲團」社團內,以本名「藍淑呅」公開張貼蔡英文總統照片,並於照片上標註:「淫亂台灣同性同婚愛滋樂團不知羞恥」、「修官邸1 億2 千萬超過前3 任16年總和8 千萬買車4 千萬」等散佈不實消息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患有憂鬱症,自8 、9 年前即在基隆長庚醫院就診,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意義及效果,請求向長庚醫院函查抗告人病歷。抗告人為低收入戶,無力繳納罰金,請求減輕或免罰。抗告人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足證抗告人長期憂鬱,已影響行為之控制及判斷,請求撤銷原判或減輕云云。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分別於108 年8 月5 、6 日(原裁定誤載為108 年5 月28日至108 年8 月7 日間,應予更正),在其上開住所,連接FACEBOOK社群網站並張貼附有「淫亂台灣同性同婚愛滋樂團不知羞恥」、「修官邸1 億2 千萬超過前3任16年總和8 千萬買車4 千萬」等文字之蔡英文總統照片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在卷(基秩卷第7 頁、第15頁),並有記載上開文字之蔡英文總統圖像2 張暨抗告人FACEBOOK頁面及在「神力女超人挺藍粉絲團」之貼文截圖(基秩卷第11頁、第21頁)在卷可佐,且抗告人於警詢時亦自承其未為查證即逕行張貼,再依上開截圖所示(基秩卷第21頁),上開圖像按讚次數為1,393 次、留言262 則、分享185 次,可見已經上千人閱覽,並經閱覽者轉貼而擴散,顯已足以影響公眾之安寧,是抗告人散佈謠言而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已堪認定。

五、抗告意旨雖以其有憂鬱症而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意義及效果,及其為低收入戶,原裁定處罰過重等為由,請求本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然查,依抗告人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所示(秩抗卷第9 頁),其障礙等級僅為輕度;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秩抗卷第11頁)則僅能證明抗告人於98年5 至6 月間因兩側後交通腦動脈瘤至基隆長庚醫院就診,均無從證明其有何於本件行為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意義及效果之情形,又其於警詢時對於員警之詢問均能清楚應答,絲毫未見有何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況,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是本院認抗告人於本案行為時並無何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況,其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請求減免罰鍰,難認有理由。又裁處罰鍰之輕重,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既抗告人散佈謠言而影響公共安寧之事證已臻明確,原裁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 元,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罰鍰之量處亦屬妥適,且縱抗告人屬低收入戶,原裁定既僅處以罰鍰6,000 元,尚遠低於該條款法定最高罰鍰30,000元,抗告人猶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普通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