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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基秩字第6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8 年度基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邱建文

     邱建良

     王梓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6 月2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80207645號移送書移送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互相鬥毆,邱建文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邱建良、王梓瑞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

㈠時間:108 年5 月29日晚間7 時33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中正區和一路58巷口。

㈢行為:邱建良與王梓瑞因口角互相毆打對方,嗣邱建良之胞兄邱建文上前勸架不成,亦加入與王梓瑞互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道路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 張。

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邱建良、王梓瑞互相毆打對方,嗣被移送人邱建文亦加入與被移送人王梓瑞互毆,是核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所為均屬互相鬥毆,應依首揭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邱建良、王梓瑞在基隆市中正區和一路58巷口之市區道路上鬥毆,屢經在場人及警察勸阻仍未平息,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安寧及道路交通,行為所生之危害非輕;而被移送人邱建文勸架不成後加入鬥毆,行為動機雖非惡劣,加入鬥毆之時間亦屬短暫,然同危害社會秩序;惟考量本件未造成嚴重傷害或衍生交通事故,兼衡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及行為後態度等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基秩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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