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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鄭景文簡志龍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維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47號),且被告於 108年11月7日偵訊時自白坦認犯行,而本院於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時,經檢察官聲請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維彬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於108年11月7日偵訊時自白坦認犯行,而本院於 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時,被告、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而經檢察官聲請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亦有本院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被告住居所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