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維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47號),且被告於 108年11月7日偵訊時自白坦認犯行,而本院於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時,經檢察官聲請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維彬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於108年11月7日偵訊時自白坦認犯行,而本院於 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時,被告、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而經檢察官聲請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亦有本院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被告住居所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