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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桂金曾淑婷施又傑

109 年度訴字第177 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宏傑
選任辯護人
王家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宏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游宏傑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案上訴程式自係於法不合,並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77 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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