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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32號

交通肇事逃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簡志龍顏偲凡藍君宜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力行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19號、110年度調偵字第214號),本院就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罪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肇事逃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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