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渙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80號、第193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48號、第4041號、第4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