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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藍君宜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廷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76號、第5310號、第7820號、112年度偵字第498號、第9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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