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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原告
徐采瑩
被告
郭美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

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41號、112年度偵字第4993號、112年度

偵字第5045號),暨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29號、112年度偵字第11139號),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12月2

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98號),茲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5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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