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 原告
- 李美瑩
- 被告
- 郭美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
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41號、112年度偵字第4993號、112年度
偵字第5045號),暨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29號、112年度偵字第11139號),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12月2
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98號),茲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