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 原告
- 魏宜苓
- 被告
- 黃尉旻
上列被告黃尉旻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第278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12號),經原告許育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上列被告黃尉旻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第278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12號),經原告許育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