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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舜
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94號、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運輸第四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8月1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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