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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福康李辛茹石蕙慈

原告
魏宜苓
被告
黃尉旻

上列被告黃尉旻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第278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12號),經原告許育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