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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火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游蕙菁律師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

二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 火炎

書記官 王 月 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