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父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智勝律師
游蕙菁律師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
二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