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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火炎陳培仁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火炎

法官 陳培仁

法官 蔡佳玲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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