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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一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麟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 麟 倫

                  書記官 李 建 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一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