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