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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火炎林玉珮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被告
丙○○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丁○○
被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林 玉 珮

                    法 官 蔡 佳 玲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