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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違反水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志祥何怡頴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第四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何 怡 頴

                    法 官 王 慧 惠

                    書記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利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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