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