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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福康齊潔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2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2 月17日所為之93年度訴字第767 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4年2月24日接到判決書,依上述規定,至遲應於收受判決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扣除法定在途期間2 日後,被告至遲應於94年3 月8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惟被告遲至94年3 月1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被告不依上開法定程序謀求救濟,致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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