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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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2 月17日所為之93年度訴字第767 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4年2月24日接到判決書,依上述規定,至遲應於收受判決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扣除法定在途期間2 日後,被告至遲應於94年3 月8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惟被告遲至94年3 月1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被告不依上開法定程序謀求救濟,致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