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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68號

侵入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6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3 月30日,以87年度易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89年1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於94年1 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無故自基隆市○○街32巷1 弄12號乙○○雙腳尚未著地,即為乙○○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入住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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