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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13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413 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6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1975號
   被   告 甲○○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35巷16弄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1年4月15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於92年9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4月24日凌晨零時許,在基隆
   市○○街208巷8號前空地,侵入乙○○所有之車牌號碼W5-
   1535號自用小客車內,欲竊取車內之零錢,於搜尋未著後,
   因觸動警報器,遭乙○○發覺後報警查獲而未遂。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3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所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
  遂罪嫌。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姜 貴 泰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13 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