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本院按其實際居住地址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具保人甲○○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被告屆時到案執行,有送達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