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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敏慧陳伯厚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本院按其實際居住地址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具保人甲○○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被告屆時到案執行,有送達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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