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基隆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林達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4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