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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8 月29日,以92年度易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無罪,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3 月23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卷附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  聲請  狀
聲  請  人  甲  ○  ○  台北市○○○路○ 段59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顏火炎律師  台北市○○○路○ 段59號10樓
為聲請裁定減刑事:
    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
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2年度易字第175 號),茲因96年總統公佈罪犯減刑條例,聲
請人之案件係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符合上開條例之規定應予減
刑,並請准易科罰金,為此依法聲請鈞院裁定減刑,以符法治,
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附件: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影本乙份
具狀人  甲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年        八月        二十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