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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減刑後之有期刑徒刑貳月,如易科諭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普通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業經減刑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聲請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11.20                │95.11.22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364│
│ 年  度  案 號  │20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65號        │96年度交易字第3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2.26                │96.06.23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65號        │96年度交易字第3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3.26                │96.07.16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
│                    │2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802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39│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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