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修正前刑法第壹佰肆拾陸條第壹項之妨害投票罪,所處褫奪公權貳年,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94年12月3 日犯修正前刑法第146 條第1 項妨害投票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選訴字第4 號(偵查案號:94年度選偵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褫奪公權2 年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修正前刑法第146 第1 項妨害投票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雖於96年1 月13日執行有期徒刑4 月完畢,然有關褫奪公權部分仍在執行中,有依上開減刑條例減刑之必要,爰依上開條例第14條規定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