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8 月29日,以92年度易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無罪,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3 月23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卷附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 聲請 狀
聲 請 人 甲 ○ ○ 台北市○○○路○ 段59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顏火炎律師 台北市○○○路○ 段59號10樓
為聲請裁定減刑事:
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
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2年度易字第175 號),茲因96年總統公佈罪犯減刑條例,聲
請人之案件係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符合上開條例之規定應予減
刑,並請准易科罰金,為此依法聲請鈞院裁定減刑,以符法治,
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附件: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影本乙份
具狀人 甲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年 八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