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8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8 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1 日因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99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