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1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1 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至96年2 月15日 │95年12月至96年2 月15日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 │基隆地檢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259 、698 號 │96年度毒偵字259 、698 號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56號 │96年度訴字第256號 ││ 實 ├───┼─────────────┼─────────────┤│ 審 │判 決 │96年4 月24日 │96年4 月24日 ││ │日 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56 號 │96年度訴字第256 號 ││ 判 ├───┼─────────────┼─────────────┤│ 決 │判 決 │96年5 月14日 │96年5 月14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3款 │第2條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5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1241號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124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