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5 年6 月,被告甲○○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案,並已解除被告2 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1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