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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5 年6 月,被告甲○○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案,並已解除被告2 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1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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