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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5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2 號、98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7 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事由,亦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之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10月6 日),前述羈押原因(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之同一犯罪之虞)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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