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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54號

公然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65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丙○○出言辱罵告訴人之犯罪動機、告訴人所受侮辱之過程,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709號
    被      告  丙○○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79之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丙○○經營鼎豐港式燒臘(設基隆市○○路179之4號),
    甲○○向丙○○承租上開店面前,販賣香腸,因租約糾紛,
    甲○○與丙○○時有爭吵,且經常勞動管區警員到場。民國
    98年9 月30日18時30分許,甲○○要搬走其攤位之器具,並
    勞動警員羅文得到場攝影採證,丙○○竟在其店內公眾得出
    入場所,公然以閩南語「你是瘋子、你不夠瘋」辱罵甲○○
    ,全程為警員錄影、錄音。
二、案經甲○○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辯稱係在店內講的。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並經警員羅文得結證屬實,且有
    錄影光碟在卷可資佐證。被告開設燒臘店,店內供客人用餐
    ,當時亦有客人在用餐,被告之店內外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3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5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然侮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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