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2 號、98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7 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事由,亦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之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10月6 日),前述羈押原因(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之同一犯罪之虞)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